六、税务部门在具体政策执行中应大力支持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工作,对转型后的外资企业不改变原税种征管主体。
七、对原来料加工厂已经取得的有关环保达标资质以及贸工部门已核发的生产能力证明等,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厂房结构等无改变的,相关证照、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相关部门按换证办理,并提供便捷服务。
八、检疫检验、劳动保障、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对转型企业给予支持。
九、贸工、海关、工商、税务、公安、环保、文化等部门,应就来料加工厂转型为法人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制定企业转型的操作指引,方便转型企业操作。
十、各部门根据业务情况,安排专人专线或网上对话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全面咨询和指导。
十一、建立各部门沟通机制,及时汇总解决转型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要及时总结企业转型过程中或后续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自行解决的,及时调整及完善,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的,由贸工部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十二、转型企业应自外资企业批准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来料加工厂的所有注销手续。
十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登记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登记表
(来料加工企业盖章)
来料加工企业名称 | |
来料加工企业地址 | |
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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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协议书(合同)号 | | 总协议书(合同)批准文号 | |
国税登记号 | | 地税登记号 | |
海关注册登记编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转型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 | |
一、来料加工企业合作各方同意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 二、转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者承诺继续承担转型并存期间原来料加工企业所发生的连带法律责任。 来料加工企业 来料加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或经营单位(签章) 承办单位(签章) 投资者(签章) |
贸工部门意见: 签章年 月 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