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物流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3、按照现代物流工作重点联系企业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及经营情况。
4、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物流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物流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3、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他项目应提供项目计划书;
5、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复印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地方项目由各市州经委和财政局组织申报,各市州经委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中央在湘企业项目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业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的物流项目由省经委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经委下达资金。省属、中央在湘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其他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逐级下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当年专项资金必须于9月底之前全部下达。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收到的物流专项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物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报告验收制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其他项目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季度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重点项目完成后,须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