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8〕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 年9月19日市政府第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泸州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市委的决策和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深入推进泸州“四个四”发展战略。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