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庭财产(收入)申报说明及承诺书。
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的,还应当提交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证明。
户主及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的,还应当提交与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定的推荐就业承诺书。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的,街道办事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限期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名单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在公示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街道办事处的调查核实时间。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请求申请人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被请求协助调查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财产、致困原因、就业意向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社区居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在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财产时,经区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查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授权向国土房产、车辆管理、工商、出租屋管理、税务等部门及金融单位查询申请人的家庭财产。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查询申请人的家庭财产时,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向街道办事处提供查询委托书及其他查询所需材料。
申请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接受调查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