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从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七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广东省及本市有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预算和报送年度决算;
(三)开展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工作;
(四)对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街道办事处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受理工作;
(二)受区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对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进行审批;
(三)负责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名单及对其调查核实结果予以公示;
(四)负责本辖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五)负责本辖区低保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对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及低保人员的家庭财产和收入进行核查。
街道办事处经区民政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上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六项规定的工作委托辖区内的社区社会服务机构或者居民自治组织承担。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核拨工作,并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国土房产、出租屋管理、统计、审计、物价、人口计生和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低保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的有效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应当提供失业证、学生在读证明、残疾人证或者街道劳动管理机构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四)户主及其他已婚家庭成员计划生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