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安全检查中被禁止离港的;
(二)6个月内连续发生两次险情的;
(三)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重大污染事故,负全部或主要事故责任的;
(四)2个月内连续两次发生超载运输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五)2个月内连续两次发生船舶超员,或未按规定足额配备合格技术船员的。
八、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列入黑名单的船舶取消船舶定期签证、实施航次签证,安全检查不受“六个月内不再重复检查”的限制,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
九、严格卸载码头管理。码头经营单位应规范经营行为,不得超能力接受运砂(石)船舶靠泊作业,不得擅自接受超载运砂(石)船舶靠泊作业,发现超载运砂(石)船舶靠泊应立即向海事机构报告。
十、统一处罚标准:
(一)对超载运输违法船舶:
1.二等及以上船舶超载航行对船舶处以30000元罚款,对当班驾引人员扣证6个月;
2.三等及以下船舶超载航行对船舶处以20000元罚款,当班驾引人员扣证6个月;
3.超载情节轻微、并主动配合海事机构实施卸载的船舶,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拒不卸载或二个月内发生2次严重超载航行的船舶处以50000元罚款,暂扣船长适任证书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其适任证书,船舶及所属公司实施停航(业)整顿。
4.对违法船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按规定实行违法记分管理。记分满15分的实施强制培训并考试。
(二)对超员或未按规定配备合格持证船员的船舶:
1.船舶超员按非法载客查处:
(1)二等及以上船舶超员的,处以15000元罚款;
(2)三等及以下船舶超员的,处以10000元罚款。
2.对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合格技术船员的:
(1)未按规定配备船长或驾驶员的,处以20000元罚款;
(2)未按规定配备轮机长或轮机员的,处以10000元罚款。
3.对在船船员未持有船员服务簿的,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聘用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
(三)对违法采砂(石)作业的船舶:
1.对未取得海事机构核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