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事局、重庆港航管理局、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关于加强采运砂石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
采运砂石船舶、企业,有关单位:
近段时期,我市辖区水域因砂石船舶超载运输导致的水上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为从根本上扭转砂石船舶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切实保障水上采运砂石从业者人身安全,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现将有关措施和要求通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必须合法采集砂(石)。采砂(石)船舶必须持有海事机构核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方可在规定水域采砂(石)作业。严禁无证采砂(石)和超规模、超范围采砂(石)。
二、实行采砂(石)船舶安全作业承诺制度。即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时,采砂(石)船舶应向海事机构书面承诺安全作业措施。其中,必须承诺按照砂石运输船舶载重线标准为其配载。
三、严禁超载运输。砂石运输船舶载运砂(石)应严格按载重线标准装载,必须留足核定干舷。船舶超载运输一律就地卸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满足配员要求,严禁超员搭载。砂石运输船舶必须按照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足额配备技术船员。在船船员必须持有海事机构核发的《船员服务簿》,总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证书簿》核定的船员人数限额标准。严禁超员搭载装卸砂(石)人员或其他人员。
五、船舶航行中应固定自卸装置。砂石运输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将皮带传输架自卸装置收回船舱,并加以固定。不能收回的,必须采取有效系固措施,防止传输架摇摆影响船舶操纵性能而引发事故。
六、加大监控力度,规范采运砂石船舶行为。采运砂石船舶必须按规定使用船载GPS终端设备,运砂船舶所属单位应设立GPS监控平台,加强对所属船舶运行情况的监管。GPS终端在线率作为公司和船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重要内容,一并纳入年度审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砂(石)船舶,列入“船舶黑名单”,实行重点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