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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的通知

  司法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参与调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对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监察建议。
  卫生部门: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排汽污染年度检测、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的报废工作。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有关保险企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理赔的调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农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信息网络平台。
  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公路养护,积极整治公路危险路段;加强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的监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者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组织抢修或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道路客运企业:承担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全过程负总责;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积极排查和整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加强对所属客运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和出站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抓好所属客运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保险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规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
  车辆所属单位:制定本单位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全面抓好机动车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执行好车辆维修、保养、检测和报废制度。
  新闻媒体: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告、通告等,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指定内部交通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善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落实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四、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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