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2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八月八日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为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推动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措施为主线,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网络建设,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打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使全省万车交通事故次数、万车死亡人数、万车受伤人数3项指标接近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工作要求
各州、市要把预防1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重点,各县(市、区)要把预防1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重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把预防1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重点,全面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各州、市、县(市、区)每年在行政区域内至少组织开展2次以上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坚决执行《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面落实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驾驶客运车辆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杜绝以挂靠名义出让客运班线和经营权,严惩以包代管行为。
(三)将客运单位(含经营客运的私车车主)纳入重点管理范围,搞清行政区域内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底数和情况,做到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到位。
(四)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得到有效整治,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2个以上“交通事故特控区”,其标志、标线和警示标牌齐全有效,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