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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的通知
(云政发[2008]14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丽江市、大理市、个旧市列为第四批省级园林城市,将石林县(2007年通过评审)、蒙自县、石屏县、华宁县和元江县列为省级园林城市,现予公布。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建园林城市,对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生态文明的认识,弘扬生态文化,改善生态环境。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努力把我省园林城市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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