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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2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预算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07年度云南省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要求,现就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一、2008年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具体负责督促整改落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要组成工作班子,共同做好督促检查、汇总分析和结果报告等工作。
  二、预算执行审计涉及的各省级预算单位,要积极研究采纳审计建议,认真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严格执行预算,规范资金管理。主管部门要对下属单位的整改工作负责,认真督促整改。各有关部门审计查出的问题必须在2008年9月30日前全部整改完毕,并分别向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三、其他省级预算单位要从审计揭示的问题中认真吸取教训,对照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及时加以纠正。各单位要于近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积极主动进行规范。自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并于9月30日前反馈给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
  四、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补资金、土地专项资金、八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资金、住房公积金、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及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督促、认真整改,并于9月30日前分别向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五、各地、各单位对在短期内确实难以彻底整改的问题,要仔细分析,制订相应整改计划,作出说明,报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备案。对于拒绝、拖延整改的地方和单位,省财政厅要扣减相应财政拨款,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省监察厅还要根据行政问责制度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六、省审计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在10月份进行一次整改情况专项检查,并于11月底前研究制订出关于整改工作的具体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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