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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问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问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1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自2008年3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施行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不断深化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突出重点,扎实工作,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有了明显转变,充分体现了实施四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进一步加大行政问责力度,提高问责实效性,强化行政问责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快速启动行政问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问责过程中,由省监察厅负责组织调查的行政问责事项,省监察厅有权决定启动问责程序,根据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二、对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等项问责方式的,由省监察厅作出问责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项问责建议的,由省监察厅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有关干部任免程序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三、根据问责情形的严重程度或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省监察厅有权直接对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以下的领导干部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并进行调查核实和作出问责处理决定。
  四、凡涉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事件的,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州、市、县(市、区)务必3天之内,对有关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并向省政府督查室、省问责办报送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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