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能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提高企业用地保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业用地储备制度,并优先保障“万亿工程”入选企业项目用地。企业可根据发展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年度用地计划,报所在州(市)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列入年度计划;对“万亿工程”入选企业用地,在规划上予以保障;企业重大项目用地,各州(市)难以保证指标的,可报“万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企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租赁或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对企业依法提出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及时作出审查和审批。
(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万亿工程”入选企业所开展的技术创新及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应用,省经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部门在项目、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国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新获得省级技术中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州(市)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五)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列入“万亿工程”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涉及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在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建立合理的地区利益分享机制,鼓励跨越区域重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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