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我省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8〕143号)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保证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秩序,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规定,现将我省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8月20日(抄见电量)起,将鲁价格发[2008]101号、鲁价格发[2008]124号文件所列我省重点发电企业、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为:重点发电企业(5万千瓦及以上)每千瓦时0.3974元;地方公用机组(含热电联产)每千瓦时0.4105元。
二、我省地方可再生能源发电掺烧项目,已批复上网电价的,其燃煤部分电量上网电价自7月1日(抄见电量)起每千瓦时提高0.0175元,自2008年8月20日(抄见电量)起每千瓦时再提高0.025元,可再生能源发电部分电价政策另行公布。威海热电厂5、6、7、8号机组按3、4号机组调整后上网电价执行。
三、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作调整。电网企业因上网电价提高而增加的购电成本支出,纳入下次销售电价调整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