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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5·12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严格资金拨付程序。重建维修补助资金的发放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按照重建维修进度提出用款计划,报县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到户,或者发放到重建维修户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设的存折或银行卡中;确无社会化发放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拨付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发放到重建维修户手中;亦可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统一招标采购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由乡镇政府负责发放。资金或物资均要由户主或家庭成员领取,并签字盖章,他人不得代领。要建立健全房屋重建维修花名册,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和县区民政局存档备查。

  (四)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建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贪污、挪用、挤占、截留建房资金、物资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实施步骤

  (一)评估认定阶段。由县区和乡镇政府组织力量深入受灾村组和农户,对房屋倒损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建立花名册台账,制定重建维修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及工作措施。同时,动员建房户做好宅基地平整、建房辅助建材筹措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织施工阶段。重建维修由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建设。要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建设标准,组织技术人员加强对重建维修工程的指导监督与管理,确保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参与建房。施工单位要根据统一设计图纸标准,按照速度快、质量高、费用低的要求,保质、保量、安全、按时完成建房任务,达到优质工程标准。

  (三)检查验收阶段。县区和乡镇政府要分别组织专门人员对重建维修房屋进行竣工验收。检查验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和村民的意见。凡群众意见大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县区验收总结报告要书面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工作组进行抽查。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时,必须对重建维修后的住房进行拍照,连同重建维修前的原住房照片以及农户的基本情况、补助标准等相关资料,按户建档,统一保管。

  八、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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