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受灾农户住房倒损情况,按照原址重建、异地新建原则,分类统计,逐户建档立卡,登记造册,逐级建立重建维修工作台账。
三、重建维修救助对象
重建维修救助对象仅限于地震灾区房屋倒塌或损坏,造成住房困难且无自建能力或自建能力较差的受灾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帮助重建维修房屋。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以震前户口登记为准,不得分家多算户数。
下列情况不得纳入政府重建维修范围:因灾损坏的长期不居住人的房屋;有新房住旧房,旧房因灾损坏的;老人单独住房因灾损毁,但其子女的住房有共同居住条件的;因灾损坏的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和活动房、工棚、简易房以及临时房屋。
四、重建维修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灾农户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投工和自筹资金情况,提供相关身份证明以及低保户、五保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两女结扎户、残疾人的证件等材料。
(二)评议。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在入户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受灾群众住房损失程度和灾前家庭收入状况,对申请家庭逐户进行评议表决,经2/3成员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村民代表会议与会人员2/3表决通过,并张榜公示7天后符合条件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
(三)审核。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重建维修户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入户调查,张榜公示7天后符合条件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局。
(四)审批。县区民政局对乡镇政府上报的重建维修户按一定比例抽查,经核实无异议的及时予以审批,发放重建维修补助资金,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五、重建维修标准
(一)重建维修要求。倒塌房屋户和严重损毁必须拆除重建的危房户要新建砖木或砖混结构房屋;一般受损房屋户根据房屋结构实施必要的维修加固。房屋倒塌或损毁的分散五保对象,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由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需要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重建2-3间住房或维修受损房屋,所需资金由政府全额负担,新建住房产权归乡镇政府所有;需要集中供养的,通过入住敬老院或“五保家园”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