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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城市排水和防洪工程
  一、依据合肥市排水、排涝专项规划,园区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园区排水、防洪详细专项规划,并将审批后详细专项规划报报行业管理部门(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备案。应将园区排水、排涝及再生水回用设施的建设纳入园区建设计划,与园区道路同步或超前建设。
  二、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根据园区规划布局、地形及竖向规划,合理划分雨水、污水排放分区,建设完备的污水收集和雨水排放系统。
  三、园区排水设施建设必须兼顾上下游,不能影响周围区域的排水。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区域设防的相应等级。
  四、工业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经许可才能接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内,城市污水管网或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未覆盖区域,园区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执行环保排放标准,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才能排入城市水体。
  五、扩大污水再生利用范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园区市政、绿化、景观等用水应优先使用再生水。
  六、园区排水工程主要建设及管理要求
  (一)根据园区建设和发展的需求,制定年度排水工程建设计划,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严格执行雨、污分流,随道路工程同步建设雨、污水管;
  (三)线位置需经规划部门定位确定;
  (四)道路建设时统筹协调各管线,考虑排水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五)工程建设及验收应符合《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六)纳入公共排水设施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办理公共排水设施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七)园区内部排水设施实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排水管网竣工资料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供电工程
  一、各园区变电所选址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交通运输方便。园区内原则应按照每4平方公里设置110KV变电所一座,应预留高压进出线通道,具体高压进出线通道控制宽度见表4所示。

  表4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进出线通道宽度

线路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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