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建公[2008]50号)
各县区工业园区:
根据市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
二OO八年七月九日
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增强我市工业园区投资吸引力和招商竞争力,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权责结合”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性意见适用于合肥市市域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工业园区是指三县四区及开发区所辖工业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
第三条 本指导性意见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消防、公共交通和绿地等设施。
第二章 规划要求和建设目标
第四条 工业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各园区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141”战略发展规划和各类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编制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园区内各市政基础设施的布局、总量、建设时序等要求。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目标为:与园区产业开发功能定位相适应,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相协调,与整个园区建设同步并适度超前,保证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前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到位。
第三章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
第五条 道路交通建设工程
一、工业园区内属于城市主干路网的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其设计要求需符合城市道路建设总体要求,本指导性意见仅针对园区内次干路及以下道路提出规划建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