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生产经营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实践技能,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在本企业某一生产环节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工艺流程,能够解决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问题;在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新设备项目中,发挥技术骨干作用和“传、帮、带”作用效果明显的。
2、放宽取得规定学历且参加培训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限制。对到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先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且参加由企业选派,市、县(区)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或经人事部门审核备案,赴省内外高等院校学习培训、脱产进修或在省内外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对口挂职锻炼,取得培训(进修)结业证书或挂职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人员,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并达到以上第(1)、(2)、(3)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可评聘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3、允许通过评审取得国家考试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国家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经济、会计、统计等职称系列,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达到相关要求和条件后,可申报评审市内企业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的具体体现,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结构和整体素质是衡量一个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强化人才意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称评聘管理工作。
1、健全完善市内有效职称评审机构。市上在财政、经委、建设、农办、水务、乡镇企业等系列主管部门设置市内企业有效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县区设置市内企业有效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各系列相应级别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无条件设置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县区,其初级资格可由市相应系列评委会代评。
2、高度重视企业职称评聘管理工作。企业要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推荐评审(定职),各系列评审委员会要认真负责,及时为推荐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取得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企业要及时予以聘任并落实相关待遇。同时,完善聘任制度,加强聘任管理,强化年度考核,对中、高级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应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备案,作为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任期目标任务、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予以解聘或低聘,并随之取消或降低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