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是否齐全有效;
2、实际使用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经营状况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有无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查处或整改虚假证明、违规操作、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问题。主要包括:
1、经营活动是否依法进行,有否不正当竞争、超范围、超资质承揽业务、业务程序违法或其他非法活动等;
2、经营活动是否完全正确履行法定的、委托的、约定的、自设的义务,有否存在损害国家、企业、个人或公众利益的行为、后果与责任;
3、经营活动是否遵守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有否存在失误、过错或故意违反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4、在从业活动中是否提供虚假业绩和人员等证明材料骗取中标或骗取委托业务。
(三)检查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际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8]51号)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在人、财、物、名称等方面将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彻底脱钩。
(四)检查各级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和监管情况,督促纠正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
四、实施步骤
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分为自查自纠、抽查督查、整改完善、验收总结及建章建制四个阶段,于2008年11月下旬基本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9月10日前为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自查自纠的重点是:
1、国家及我市相关资质资格管理规定和行业规范、标准、规范性文件等执行情况。
2、行业自律、诚信经营、人员执业、财务管理、违规违纪等方面的情况。
3、在人、财、物、名称等方面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情况,所有兼职的党政干部必须解除兼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应积极推动所辖区域内中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组织与中介机构经营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群体进行评议、征求意见及抽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反映企业现状、存在的问题、需要管理部门帮助解决的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制订相应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并于9月1日前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报相关责任部门。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对企业自查自纠的问题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二)9月10日至10月10日为抽查督查阶段。在中介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建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中介机构(含外地入渝企业)进行抽查和督查。抽查督查的重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