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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渝建发〔2008〕1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推进我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提高建设工程品质和居住环境质量,我委于2008年8月14日印发了《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明确如下:《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每年对取得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证书和标志的项目组织检查。”内容进一步明确为:
  “第二十条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有效期为10年。评定有效期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每年对取得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证书和标志的项目组织检查。对不符合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标准的项目,相关单位应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吊销其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证书和标志。评定有效期截止后,相关单位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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