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专职安全员没有按照要求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和食堂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12、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在综合验评时须达85分以上,综合验评内容包括: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执行情况,占总分值的70%;
2、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治理落实、执行情况,占总分值的30%;
3、文明创建工作落实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荣誉: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在各级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或在各级文明创建检查中丢分的;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经指出不及时整改的;
4、有关规定其他情况。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三条 对获得“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给予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记优良行为记录一次,并发文在全行业通报表彰,颁发“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证书。
第十四条 “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优良业绩作为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招投标时优先。
第十五条 提倡优质优价,取得“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项目,建议建设单位可视情给予工程造价1%--2%的奖励。
第十六条 市站将在“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综合验评中择优推荐部分工地申报“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工 程 概 况
工程名称
| | 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
| |
建设单位
| | 负责人
| |
监理单位
| | 总监理工程师
| |
施工单位
| | 企业负责人
| |
项目经理
| | 安全生产考核证号
| |
专职安全员
| | 安全生产考核证号
| |
结构/层数
| /
| 建筑面积
|
| 形象进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