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开工两周后,以文件的形式将创建“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工作方案(计划)报我站综合科和监督科各一份;县、区(开发区)的工程还应报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一份。
第七条 我站向申报工地发放统一制作的“争创合肥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牌,申报工地必须将此牌悬挂在施工现场大门醒目位置,供社会监督。
第八条 “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监督和综合验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和我站各监督科负责对申报工程项目的日常过程监督,综合监督科负责申报工程项目的综合验评。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申报工地主体结构层数1/2前,填写《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2)向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或我站监督科申报;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标准和日常监管情况提出申报意见,经评估合格符合条件的报我站综合监督科;综合监督科在结构封顶前开展综合验评,并对综合验评情况定期上网公示。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危险性较大工程未进行辨识、评价、登记建档和公示的;
3、高大模板、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无方案(含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或不按方案落实措施的;
5、塔吊、人货电梯和附着升降脚手架安拆不按要求告知、检测、验收、登记的,塔吊防外电、防碰撞措施不力的;
6、悬挑脚手架的悬挑型钢、悬挑高度超过规定的,悬挑层未用木板全封闭的或采用钢管悬挑脚手架的;
7、塔吊悬挑式卸料平台未与建筑物结构连接牢固的,人货电梯、龙门架安全防护门不符合规定的;
8、临时用电不符合“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外电防护不严的;
9、现场封闭不严的,三区分离不清的,或生活区内“五小设施”不全的;
10、采用双层水泥板活动房的或工地食堂没有领取卫生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