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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运会关于转发《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运会关于转发《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的通知
(合建质安[2008]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做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创有依据、评有标准、学有榜样,树立我市建筑行业的良好形象,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制定了《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

  2、《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和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 “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由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评定。
  第四条 “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且符合下列条件: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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