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并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请求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7)发生涉外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市外办、市外宣办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外事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8)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抢险救援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维修、通信设施、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 抢险救援人员的办公、食宿安排等生活后勤保障。
4.5 应急队伍
4.5.1 专业应急队伍
公安、消防、交通、市政公用、医疗救护等专业队伍,是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基本力量;矿山救护、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等专业队伍,是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处置的骨干力量;济南警备区、武警济南支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处置的后备力量。
4.5.2 应急队伍调动
一般(IV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预案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较大(Ⅲ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自救的同时,由市安委会按照预案调动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
4.5.3 应急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宣布应急结束: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故危害基本消除。
(2)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报市安委会批准后,向所属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4.6 后期处置
4.6.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4.6.2 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