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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现将《葫芦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00七年十二月七日

  葫芦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安全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发现并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受理、核查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受理和首问负责制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 举报与受理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或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可直接或采用电话、书面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向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七条 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实名制,提供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性质、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地点、存在时间、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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