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必须于每周五上午下班前将整治工作阶段性情况上报市整治办,市整治办及时汇总报告市政府并进行通报。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打击无证非法采矿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打击无证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市整治办),挂靠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
2、强化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巡查发现和乡镇报告的无证非法矿井严肃查处,行政处罚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最高限额罚款;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非法采矿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矿案件查处中发现乡镇和部门工作人员有失察失职行为的,及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矿山火工材料管理,严格矿山火工材料的计划供应;严厉打击火工材料黑市交易行为,并收缴、追查火工材料来源。对非法采矿的工头、组织者以非法采矿共同犯罪进行刑事拘留,对明知非法仍参与的工人,也以非法采矿共同犯罪进行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对有证矿井向无证非法矿井转供火工材料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供该矿的火工材料并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
经贸、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科学合理核定各产煤县(市、区)产能,严格煤炭准运证和火工材料供应的计划管理。对有证煤矿向无证矿井转供煤炭准运证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该有证煤矿的所有煤炭准运证,停供该矿的煤炭准运证并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对发现有证煤矿存在的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及时函告所在乡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查处。
经贸、供电部门:负责严把矿山的电力供应关,对非法转供电的矿山和单位,严肃查处并对转供电企业停电3个月以上;对违规架设的供变电线路,责令限期拆除;对小水电为无证非法矿山供电的,及时切断小水电的上网线路。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对无证无照经营煤炭和为无证非法矿山提供服务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取缔。
林业部门:负责对无证煤矿非法使用坑木和非法占用林地从严查处。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失察失职的有关责任人和违规入股煤矿的党员干部,给予党政纪处分。
3、加大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无证非法采矿案件,由国土资源、公安、检察、监察、安监等部门组成专案组,从重从快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营造打击无证非法采矿的强大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