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1日)废止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
(庆政发〔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8年7月18日市政府8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和《
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市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及产权产籍管理的监督指导,其设立或指定、委托的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内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登记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和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