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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劳务分包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劳务分包业务。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应当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后,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符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的要求。
  第十一条 劳务发包人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劳务分包企业发生变更或劳务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劳务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前款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可以进行生产活动。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劳务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负责所承包工程劳务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1名劳务现场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2个以上劳务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本条所称劳务现场负责人是指由劳务分包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劳务项目施工过程实施全面管理的负责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劳务项目上的代表人,具体履行劳务分包企业在劳务项目管理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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