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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对龙凤南砖厂、让胡路区富强村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招商开发,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土地收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省的部分外,全部交市财政用于区政府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和被拆迁户安置(包括棚户区内的企业,由所在区政府提出具体拆迁补偿方案)。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最低保障户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上靠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超出原拆迁面积部分,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标准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依法评估确定。各区在招商或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将上述政策和条件作为主要内容之一。
  (五)通过出让方式进行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向社会公示,吸引有合法资质、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相关区政府组织拆迁安置,土地整理成净地后,由国土部门挂牌出让。开发企业要先交足土地出让金,同时拆迁补偿资金要足额到位,建设资金到位60%方可开发建设。
  (六)让胡路区富强村改造除享受上述(一)至(五)项政策外,可按照2007年9月14日第30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七)大同区同阳路以北棚户区改造除享受上述(一)至(五)项政策外,规划红线外配套基础设施根据全市棚户区拆迁计划,由大同区政府按2009年、2010年2年分别做出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立项,大同区政府先行垫资并组织实施。经审计后,按照实际发生额从市政府在全市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予以支持。
  三、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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