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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棚户区改造中,铁路部门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用于安置被拆迁本企业职工的住房,可批准为经济适用住房。由哈尔滨铁路局结合铁路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拆迁涉及的政策宣传、信访稳定等工作由哈尔滨铁路局负责。
  (四)大同区同阳路以南棚户区改造政策。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由大同区政府将改造区域内道路、排水、排污、供热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做成项目,报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立项,由市财政出资,大同区政府组织实施,力争用3年时间全部改造完成。
  (五)大同区同阳路以北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户安置政策。
  大同区同阳路以北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户由大同区政府负责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户所购安置房与原拆迁房面积对等部分按每平方米1100元购买。超出原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拆迁面积对等的每平方米1100元的价款与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部分,市政府承担三分之二,区政府承担三分之一。
  (六)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龙屯、大庆乳品厂棚户区拆迁安置政策。
  由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中共大庆市委2007年5月31日第2次常务委员会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七)政府牵头改造的棚户区被拆迁户安置政策。
  政府牵头的棚户区房屋拆迁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化补偿。被拆迁户有本市户口,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可自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本市户口失地农民),与原拆迁面积对等部分按每平方米1100元购买,超出原拆迁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该住房价格不适用于铁路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户安置)。无购买能力的低保户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棚户区被拆迁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满5年上市交易的,应向市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价款,以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为基数,由80%减至2%的比例收取。
  (八)其他政策。
  1.各相关区政府在拆迁改造过程中通过银行贷款进行拆迁改造的,贷款利息各区自行承担(不含萨尔图中区棚户区)。
  2.龙凤区内的零散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户统一安置在惠民苑。被拆迁户所购安置房与原拆迁房面积对等部分按每平方米1100元购买,超出原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拆迁面积对等的每平方米1100元的价款与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部分由龙凤区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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