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庆政发〔200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8年7月18日市政府8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
为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规定,各地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针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
一、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对不具有商业开发价值或不适于商业开发的几处棚户区由政府直接组织进行改造。根据因地制宜、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原则,结合历年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分别采取不同的拆迁改造和安置补偿政策。
(一)萨尔图区油田产能建设区域内棚户区改造政策。
由市政府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积极向中油集团公司争取拆迁补偿资金(包括棚户区内的企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被拆迁区域本着还油还绿原则,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和植被恢复由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承担。除确需的市政功能性设施外,市政府不再审批与产能无关的建设项目。萨尔图区政府牵头依法组织拆迁。被拆迁户由市政府出资异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予以安置。有关部门要做好调查摸底、安置房异地规划等工作。
(二)让胡路区银浪牧场三连棚户区改造政策。
让胡路区银浪牧场三连棚户区土地由市政府依法出让给大庆炼化公司,作为企业工业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上交国家、省的部分外,全部交由市财政用于该区域拆迁补偿和安置,不足部分商由大庆炼化公司承担。被拆迁户不需要安置的,按市场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需要在当地安置的,由让胡路区政府规划选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安置;选择异地安置的,可以购买利民苑经济适用住房。由让胡路区政府负责,并与大庆炼化公司协商,共同提出改造方案,报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让胡路辖区内铁路棚户区改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