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规划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确定,规划区域内概念规划、控详规划和修详规划的审查审批,会同相关区政府、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和大企业等,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部分企业拆迁房屋进行规划选址,指导规划设计,免费提供地形图,同时做好报件审批工作。
(四)市国土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土地权属调查,并组织各区政府具体实施,主动做好报件审批工作(包括让胡路区富强村)。涉及集体土地的,要主动做好征地报件审批。
(五)市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改造、报件审批、招投标组织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六)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内违章建筑房屋拆迁,相关区政府要全力配合。
(七)市发改委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立项和资金计划下达工作。
(八)市财政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及时拨付和项目的初审工作。
(九)市审计局负责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中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十)市物价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核定。
(十一)市法制办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有关政策把关,对每个单项实施方案及实施全过程进行政府监督、执法协调。
(十二)市信访办负责被拆迁户来访接待,做好正面宣传、耐心解释工作。
(十三)市监察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监察工作。
(十四)市公安局负责保障城市棚户区拆迁改造现场调查、依法强拆的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相关公安分局具体组织实施。
(十五)市司法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法律公证、法律援助工作。
(十六)铁路部门负责铁路产权的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被拆迁户稳定工作。
(十七)相关电力、通讯、邮政、铁路等部门负责城市棚户区内电力设施、通讯设施、邮电设施搬迁及明线改为地下暗线,所需资金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十八)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广电集团、报业集团,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和监督等方面工作,确保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十九)市商业银行负责帮助协调解决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所需贷款事宜。
(二十)相关区政府主要领导是区域棚户区改造的主要责任人,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辖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区属相关部门负责现场调查、拆迁、通告发布,协调辖区内各相关单位、部门,具体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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