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收土地契税;棚户区被拆迁户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城市棚户区改造经确认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范围内的项目,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拆迁安置政策。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规定,要求各地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针对大庆实际,城市棚户区改造中,政府主导拆迁的,为保持拆迁政策连续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继续执行原政策。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改造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依法评估确定。同时从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新增落户人员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政策。
(四)拆迁奖励政策。在城市棚户区拆迁过程中,对主动自拆的有产权房屋,除按规定给予被拆迁户拆迁补偿费、过渡费、搬家费等费用外,还将给予每户3000元的奖励费,同时拆迁残值也归产权人所有;对主动自拆的违法违章建筑,给予每户500元奖励费。
五、组织机构
成立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组长韩学键、夏立华,常务副组长刘长有,副组长齐振林、张国栋。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总指挥由刘长有兼任,副总指挥张国栋、姚远、关玉璞、张福臣、王玉、杨昌玉。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内设材料综合组、调查确权组、拆迁补偿组、建设安置组、现场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高新区、萨尔图区、让胡路区、龙凤区、大同区都要成立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及指挥部。相关区政府、市属有关部门、中省直企业要明确由一名领导牵头,不搞多头负责制,工作人员、工作场所要固定。抽调人员要与现工作岗位脱离,坚守一线,认真履行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