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坚持区分情况,分类改造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视区域、权属、居住人群、商业价值等不同情况,分别施以不同的改造方式和安置补偿政策,做到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五)坚持抢前抓早,规划先行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量大、时间紧迫,为保证3年内基本完成计划改造任务,规划要先行,抓紧确定规划选址,对改造区域概念规划、控详规划和修详规划要严格把关。市发改委和财政局要立即研究项目立项和资金筹措问题,国土、建设、人防、环保、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积极履行相关项目审批等前期手续,确保棚户区改造按计划及时开工。
  (六)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原则。城市棚户区内居住的大部分为弱势群体,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立足于改善弱势群体的居住和生活环境。被拆迁户有本市户口、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可自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本市户口失地农民)。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市低保、社保、养老保险和弱势群体救助体系。
  (七)坚持依法运作,公开公正原则。城市棚户区拆迁过程中评估单位、拆迁承办单位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改造建设过程中所有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选择,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招投标代理单位采取抽签方式确定;评估补偿标准、历史遗留房屋确权标准提前发放到被拆迁户手中;所有调查摸底、拆迁评估、房屋确权、征地补偿等结果和实施方案、安置区位、开发地段、改造政策全部面向社会公开,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方案,要公开招标选择高层次设计单位、高水平设计人员,至少拿出3套以上设计方案,报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整个过程邀请市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拆迁户代表、新闻单位共同监督。
  四、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支持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的规定执行。
  (一)土地支持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政府主导建设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土地收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省的部分外,全部交市财政用于区政府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