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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行办法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行办法
(2008年2月29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工作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提高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质量。
  第三条 联系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审议专项工作议题、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市人大代表对每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
  第四条 联系的主要形式
  (一)电话、电子邮件、信件、走访;
  (二)参加代表组活动;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每届至少联系5名市人大代表;
  (四)其它。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的市人大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愿统筹安排。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参加代表团、代表组活动,并听取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每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议题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征求所联系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会议上充分反映所联系代表的意见。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据所联系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可以依法联名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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