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表团活动时组织代表听取选民意见和建议;
(六)其它。
第七条 测评工作从年初开始到年底结束。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将测评票印发给市人大代表。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按照测评票上满意、不足、建议三个方面,对被测评部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民意调查。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要对市人大代表进行民意调查给予协助。
市人大代表在民意调查结束后,将群众意见进行综合归纳,按条列出所测评的各方面内容,并对总体工作情况做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综合满意度评价。
第九条 12月份,市人大代表将填写好的测评票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测评票反馈的评议内容进行整理,对综合满意度票数进行统计。
第四章 测评结果的处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市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年度工作测评情况通报会,通报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报送市委,中省直行政管理部门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测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测评部门要在测评结果公示后15日内,提出整改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
测评不满意率达到20%(含20%)以上的部门,要写出详细整改方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要对整改方案进行跟踪督办。整改工作完成后,整改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情况。
测评不满意率达到20%(含20%)以上部门的整改情况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市人大代表可以参考测评综合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联名提出议案。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可以组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提出询问、质询等。
第十五条 测评票和相关资料全部交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