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庆市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年度工作进行测评的暂行办法

大庆市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年度工作进行测评的暂行办法
(2008年4月29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测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测评是每位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测评范围是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含中省直行政管理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测评内容:
  (一)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二) 为企业发展、为群众服务情况;
  (三) 人民来信来访办理情况;
  (四)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情况;
  (五)行政、司法案件处理情况;
  (六)其它。

第三章 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测评工作通过下列形式了解情况:
  (一)代表持证视察;
  (二)代表在所在选区调查、走访;
  (三)代表小组活动时组织代表听取选民意见和建议;
  (四)街道人大工委组织代表听取选民意见和建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