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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
(2008年4月29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支持、保证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约见的提出。
  市人大代表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中,可以提出约见市或县、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约见要求可由1名代表提出,也可由代表联名提出。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或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
  约见的要求应客观、简明,具体包括约见的对象、内容以及相关事项。
  第二条 约见的对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副县区长;
  县区人民法院院长;
  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条 约见的内容。
  可以作为约见的事项:
  (一)本行政区内涉及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有关情况;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及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情况;
  (三)涉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社会事务、司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生产、生活及社会等方面的问题。
  不应作为约见的事项:
  (一)涉及解决代表个人或亲属问题的;
  (二)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约见事项的。
  第四条 约见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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