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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暂行办法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暂行办法
(2008年4月29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保障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
  第三条 执法检查要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第二章 执法检查内容、计划确定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内容根据下列途径或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对大庆市人民政府、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涉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问题;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贯彻法律、法规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不依法行政和不公正司法的问题;
  (五)社会普遍关注有关法律、法规贯彻的问题;
  (六)其它。
  第五条 执法检查计划,由市人大代表十人联名、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联名、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临时需要列入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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