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对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经讨论确认确有问题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县、区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由制发机关自行纠正,并在六十日内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机关对主任会议提出的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应在审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主任会议同意说明情况的,可以撤回原决定。否定说明情况的,制发机关应依有关规定继续办理。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对主任会议提出的审查决定既不说明情况、又不撤销、不修改、不报告办理结果的,由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建议。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审议确认后,可以决定撤销或纠正该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决定办理,在六十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撤销或纠正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及内容,应当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或纠正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主任会议责成制发机关自行纠正的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应当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新的文本。
  第十九条 报送备案文件的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末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于不按规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可以责令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于不按规定纠正规范性文件中的违法或不适当内容,不报告处理结果,或抵制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权的,依照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决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