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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报送备案的上述文件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三章 备案与审查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报送和申请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收受、分办、汇总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职责是:
  (一)备案文件的接收、登记、存档;
  (二)在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由秘书长按照职责分工,将规范性文件签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三)负责对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汇总;
  (四)每年年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五)承办主任会议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由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负责。
  第八条 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联合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第九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分送的规范性文件三十日内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一)是否违反宪法、法律、法规;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未经公布即适用于行政管理工作;
  (四)是否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五)是否符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
  (六)是否存在文件之间对同一规定不一致之处。
  第十条 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了解有关情况,也可以召开由专门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没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问题的,由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秘书长同意后,退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存档备案。
  对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市人大代表和公民书面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经审查无第九条所列问题的,由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在报秘书长同意退回办公室存档备案的同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召开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全体会议,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或纠正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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