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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2008年2月29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大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具体有: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办法;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
  (三)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二章 报送与申请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以下报送和申请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一)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规范性文件;
  (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其它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要求的;
  (三)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审查,提出书面审查要求或建议的。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通过或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通过或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应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中的报送和承办事宜。
  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文件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或说明等有关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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