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一要加大太湖流域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二要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三要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凡是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威胁的排污企业,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调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充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工作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各级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和电力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考核检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太湖流域的集中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镇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进一步指导基层政府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基层的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规范案件管理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查处重点,挂牌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地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并加强对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加强综合整治,严肃责任追究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强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加大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