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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生产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度高。
  第十条 申报马鞍山名牌产品称号的服务业品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服务企业是住所在我市的独立法人,服务内容明确,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二)服务企业年纳税额、主营业务年营业额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三)服务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服务标准化体系、顾客满意度评价体系和投诉制度,有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用户对服务的满意度调查报告;
  (四)服务企业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关认证,并有效运行;
  (五)服务企业近三年无重大质量事故,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及时;
  (六)服务企业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得到社会广泛赞誉。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马鞍山名牌产品:
  (一)列入生产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服务)未获得相关许可或认证的;
  (二)近3年内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或出口产品检验检疫中被认定不合格的;
  (三)企业在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况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诚信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对申报产品和服务业品牌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服务业品牌)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顾客)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服务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实现利税、产品(服务)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诚信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信用状况。
  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适当倾斜。
  具体评价细则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马鞍山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分行业评定,每次评出的总量不超过30个。每年一季度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当年马鞍山名牌产品评价目录以及受理申报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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