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社团组织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行业)评审组。各专业(行业)评审组依据本办法开展对马鞍山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报告评价结果。
第七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名牌战略推进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马鞍山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并对马鞍山名牌产品的具体评价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马鞍山名牌产品称号的农业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由住所在我市的独立法人企业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批量生产达3年以上;
(二)产品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产品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年销售额居省、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
(四)产品生产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无公害相关标准,具有市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五)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六)生产企业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规范、科学有序。
第九条 申报马鞍山名牌产品称号的工业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由住所在我市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批量生产达3年以上;
(二)产品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产品依据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组织生产,具有市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四)产品实物质量在本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品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出口产品应具有较强的出口竞争能力;
(五)生产企业具有先进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六)生产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企业标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