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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2008)

  六、考核奖惩
  对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奖励与处罚,每年度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一)奖励
  一类目标单位:综合得分居前两位且未出现“一票否决”因素的,予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优秀单位”表彰。根据农村、城市和流动人口、保障措施等考核结果,对单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设立单项奖励(出现否决因素的除外)。优秀奖励标准:当涂县4万元,三个区2万元。单项工作奖励标准:当涂县2万元,三个区1万元。授予优秀奖的原则上不再授予单项奖。
  二类目标单位:综合得分居前两位且未出现“一票否决”因素的,予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优秀单位”表彰,奖励标准为1万元。
  三类目标单位:对与市委、市政府签订责任书的16个重点考核单位设置8个优秀奖励名额。其中,省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涉及的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房地产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7个综合治理单位,考评得分居前四位且未出现“一票否决”因素的,及签订责任书的其他重点考核单位,得分居前四位且未出现“一票否决”因素的,予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优秀单位”表彰,奖励5000元。对市委、市政府未与其签订责任书的20个评估考核单位设置5个先进奖励名额,得分居前五位且未出现“一票否决”因素的,予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表彰,奖励2000元。
  以上奖项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经费在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上述单位因出现否决因素不予评优评先时,得分排名其后的单位不递补。对在全省考核中获得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表彰的单位,可直接评为优秀,不受得分排名和评优数量限制。
  凡考核受表彰的单位,可按照总额不低于奖励金额50%的比例,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人口计生委(办)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二)处罚
  凡当年考核列为“未达标”的目标单位,由市委、市政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的实施意见》(马发〔2006〕1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及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其人口计生工作责任人不能提拔使用,不能评为各类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对连续两年未达标的,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进行考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我市的,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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