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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视察暂行办法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视察暂行办法
(2008年4月29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视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专题视察。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必须支持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视察。

第二章 视察内容和计划

  第三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是:
  (一) 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 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 大庆市人民政府、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五)代表议案及批评、意见和建议办理情况;
  (六)人民群众反映和关心的重大问题;
  (七)其它。
  第四条 专题视察计划,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视察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建议,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视察组织

  第五条 专题视察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可以分组视察,也可以邀请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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