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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财[2008]92号)


当涂县、各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财政厅《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我局制定了《马鞍山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马鞍山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07〕485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建立机构合理,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形成政府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来组织实施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负责公告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经常性培训机构,并加强管理,规范培训市场;
  (三)负责建立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
  (四)考核、检查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当涂县财政局负责当涂县区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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