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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和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根据电梯使用频繁程度,环境工作条件和电梯各部件在运行中受损程度,制订电梯维护保养周期表,并不得低于每15天保养一次的频率。
  第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签定的维修保养协议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电梯维护保养见证单。电梯的维护保养应有具体的记录,记录中应标明:电梯(编号)、日期、维护保养内容、维护保养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的认可。
  (二)电梯维护保养急修见证单。电梯急修后,应作具体的急修记录,记录中应标明:电梯(编号)、日期、故障原因、维护保养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急修的认可。
  (三)电梯故障登记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接到急修请求后,应作出服务记录,记录中应标明:日期、请求急修单位、接电话(记录)者、时间、派出急修人员、出发时间、完成时间、电梯编号、故障内容以及故障排除结果。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所作的维护保养记录一式两份,经使用单位确认后,分别由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及时归档保存。
  电梯保养急修、维修、改造记录和电梯故障分析记录应及时交电梯使用单位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在电梯轿箱内标明维修保养标志,标志上应注明:维保单位名称、电梯编号、急修电话和投诉电话等。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电梯维护保养人员的人身安全,至少要保证两人进入现场维护保养电梯,其中一人实施监护。
  第二十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必须每半年将维修保养情况书面报送市质监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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